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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家事领域的服务优势及实现路径分析

2024年05月30日

青岛市黄海公证处  刁永晓

现阶段,由于房产继承直接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免费办理、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赋强公证相比以前恢复的也很不理想、遗嘱公证最高效力的取消、涉及民生公证业务的收费大幅度降低等现实原因,公证的发展正处于艰难的转型时期,以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这个转型时期还不是短时间能够完成的。如何尽快走出困境,也许是每一个公证机构都要考虑的问题,家事领域的公证一直是公证的主要业务,是一种公证的刚需,也是最能体现公证价值的领域,如何培养好、开拓好家事领域公证业务,将决定我们能否尽快、成功突破现阶段的公证困境。

对于公证而言,每个需要公证法律服务的家庭都是出于不同的需求,这就有别于其他的流水线式公证服务,需要我们为每个家庭、每个个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而公证在家事领域具有天然的法律服务优势:

一、作为家庭的公证法律服务人,我们要了解每个家庭的背景,熟悉家庭中的每个人,知道他们面临的问题和与此相关的公证需求,我们可以根据自己了解的信息结合他们的需求评估办理每个公证的风险和需要提供的材料,这样,将不再是一刀切的要求什么公证就提供什么材料,用线性思维去解决某类问题,而是作为解决方案的设计师,根据当事人的个性情况、风险评估结果和当事人公证的目的进行量身定制,只有这样才能为他们提供最优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达成他们公证所希望的目的,我们的角色从简单的、线性思维的法律执行者变为综合公证法律服务方案的设计者。

二、公证在档案保管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我们应当为每个家庭办理的公证事项建立文书档案,定期回访,对每个家庭的信息进行集合、分析、整理、保存,建立家庭信息的大数据库,只有建立在家庭信息大数据库的基础上,承诺制的运用才有现实依据,否则,在我国信用体系没有建立之前的承诺制只是建立在沙滩上的城堡,经不起风吹雨打。公证机构现在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越来越难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而公证机构也越来越难以核实,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建立的家庭信息大数据库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因为完整的家庭信息数据只有公证机构有,将增加每个办理过公证的家庭和公证机构的粘性。

三、公证机构掌握各种法律服务工具,可以通过各种工具的组合来实现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比如,有人担心自己在失智失能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公证机构就可以通过生前预嘱、意定监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授权委托等公证法律服务工具为其设计该种情况出现后的个人保障方案;再比如对于家庭财富传承,可以通过遗嘱、赠与、居住权、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信托等各种工具为其设计综合性的财富传承方案。另外,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的融合使用,将原先线性、单一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转变为综合性、多思维的解决方式,比如,对于老人的遗嘱,可以在遗嘱中处分其财产等事务,同时办理遗嘱保管,对于不便在遗嘱中表述的内容在所保管的遗嘱中体现,设定保管遗嘱是否与公证遗嘱同时使用,如果不同时使用,则设定保管遗嘱使用的条件;再比如当事人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同时办理提存,将提存款的领取和离婚设定的条件相结合,更好地保障各方的权益实现。

公证在家事领域具有如此的优势,那么,通过什么路径才能够使得这些优势得以实现呢?公证在家事领域的实现路径,可以从自身和外部两个方面分析,一个是公证机构自身的业务路径,大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监护

(一)委托监护。委托监护大多情形是监护人临时性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这只是监护职责的临时委托,而非监护人的变更,这种一般是在涉外业务中孩子短期出国、或者父母外出无法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使用。

(二)监护协议。此种情况涉及到公证的大多是为了处理某个具体的、紧急的、无争议的事件,仅限于该事件使用,否则还是建议当事人通过法院的特殊审判程序确认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解决日常的普通事务。

(三)遗嘱监护。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在遗嘱人死亡后履行监护职责,该事项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适用于未成年人,也适用于某些心智障碍的人群。

(四)监护人资格确认。行为能力的有无属于客观事实,而是否必须上升为法律事实,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公证书使用部门的要求,由公证机构来通过事实判断,决定是否出具监护人资格确认书,从而达到便捷、快速的目的。

二、意定监护

被监护人生前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对于自己失智失能之后的情况所做的事先的安排,属于综合性的公证事项,一般包括生前预嘱、意定监护、遗嘱(遗嘱监护)、授权委托等内容。

(一)生前预嘱。也叫生前医疗指示,是当事人就其健康护理方面预先做出的决定或安排,它表达了当自己处于绝症晚期或者持久无意识期间,需要或者拒绝某项医疗措施的意愿,这是生前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其前提是治愈无望、疾病晚期。

(二)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遗嘱(遗嘱监护)。意定监护办理中一般都是多个公证事项的组合,是综合性的公证业务,被监护人大多会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和事务,也有的因为子女是残疾人,通过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四)授权委托。对于自己失智失能之后的一些日常事务进行明确授权,可能涉及到对受托人的授权、对公证处的授权等,是对意定监护中的某些授权的细化。

三、居住权

(一)有些老人想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不动产转移给子女,但是又担心居住的问题,可以在办理买卖、赠与的同时达成居住权协议,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还有些老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把不动产遗留给子女,在遗嘱中可以给其他子女、在世的老伴等设立居住权。

对于在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离婚协议等文书中约定的居住权条款,建议专门针对居住权达成协议,依据协议进行居住权登记,因为民法典中设定居住权的情形只规定了这两种,外观上尽量采取这两种形式。

四、婚姻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针对现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社会现实和一套房子需要两代人出资的情况,许多人在结婚之前针对婚前的财产或者父母给子女出资首付的房产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以便明晰产权,条件是协议双方登记结婚时生效。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约定,这里面要注意,把一方的个人财产全部约定给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适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而不是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三)离婚协议书。打算离婚的夫妻可以进行离婚协议书的公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进行约定,条件是双方离婚登记时生效。

(四)离婚后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离婚后对于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约定的,可以进行补充约定,对于原先约定的情形也可以进行变更,但是对于双方约定离婚后房产给子女的,如果未转移登记且子女未成年的,是否可以变更约定,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根据自己公证处的理解办理。

五、赠与

既可以是赠与合同,也可以是单方的赠与书和受赠书。

六、遗嘱

包括一般的遗嘱、遗赠、遗嘱保管,都可以办理,也可以在遗嘱中附条件、附期限,现在还有一些公证处推出温情遗嘱(温情嘱托)。

七、继承

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小额继承、绿色继承等。

八、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去世后给受遗赠人,受遗赠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对于此种情况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办理,同时与保全证据相结合,将被扶养人对扶养人每年的评价和扶养人每年为被扶养人的经济支出等凭证进行保全,在被扶养人失能失智后由监督人履行该职责,保证将来被扶养人去世后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利执行,好人有好报也需要有法律的保障。

九、遗产管理人、公证事务(事项)监督人

作为法定的监督机构,公证处作为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中的遗嘱执行人或者其他公证事务(事项)的监督人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现在需要后续配套法规的完善以及公证处自身相应条件的完善,更需要申请人和社会的认可。

十、遗嘱检认

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之后,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使用部门会面临一个无法确认是否是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的困境,或者即使能够确认也需要高昂的成本,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他遗嘱形式由公证处通过公证程序和手段进行检认,以确认是否是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将成为一种新的公证业务。

上述的业务路径都不是孤立的、线性的、单一的,都是可以相互之间或者与其他事项(事务)之间进行排列组合,针对不同的家庭设计不同的公证方案,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只有最适合该家庭的方案,作为公证人,能够结合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公证目的,设计出最适合该当事人的公证产品,这才是公证在家事领域需要做的工作。

另一个是公证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楔入家事领域的路径,大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与社区合作

社区是与家庭接触最密切也是距离最短的一个部门,对于家庭关系最为了解,所以与社区合作可以直接做到与当事人面对面,是我们最应该深入开拓和合作的一个部门。

二、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合作

比如卫健委、残联、妇联调解组织等,公证员可以通过掌握的法律知识参与前期调解,调解成功可以对相应的协议或者达成一致的事项进行公证。

三、与法院合作、与法官对接

现在法院面临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许多公证机构也进行司法辅助的探索,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学习先进经验,继续推进即可。

四、与律师合作

特别是与专业做家事案件的律师合作,形成一个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办理遗嘱、继承、婚姻、养老、调解等事项,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家庭问题。

五、与其他社会团体合作

比如各种养老组织、残疾人团体、家庭调解组织、慈善组织等进行合作,针对特定的人群设计特定的公证产品,解决该特定人群的特殊需要。

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是公证的蓝海,其需求是连续不断,永无止境的,需要不断向深度和宽度拓展。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即联合其他公证处和律师所成立联合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开放态势,吸纳、融合、链接包括但不限于学界、公证、律师、医疗、养老、监护、传承、慈善等各方面的组织和力量,通过平台运作、机构协同、集成组合、无缝链接的模式,以“家庭法律人”的服务团队模式为广大市民提供综合性、全链条优质家事事务服务。“清官难断家务事”道出了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但“家和万事兴”正说明家庭的和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正家,而天下定矣”。我们将以娴熟的法律知识、精湛的业务能力,以崇法、尚信、守正、求真的职业道德,脚踏实地的共同守护每一个“家”,维护好每一个家庭细胞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