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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家事领域的服务优势及实现路径分析

2024年05月29日

青岛市黄海公证处  刘佳佳

当今社会不断发展,每个家庭的资产也随之增多,每个家庭成员内部的关系也趋于复杂,家庭财产继承、夫妻关系和睦、老人颐养天年等多种家事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扩大,为提前避免可能出现的家事矛盾,离不开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道德规范,更离不开保护每个家庭健康发展家事法律服务。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有其他调整工具不可比拟的优势,执业公证员通过与家庭成员进行一对一深度的交流,制作专业的家庭规划方案,从而帮助建立和谐有序的家庭关系。

一、公证在家事领域的服务优势之继承公证

依据继承人承受死者遗产的多种方法,继承公证有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两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公证为被继承人未设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景下,按照法律对遗产继承所做的公证。公证机构为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以非营利为目的机构。有法定继承需求的当事人来公证处办理公证,是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公证机构对收到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从第一步开始排除不合法不合理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保驾护航。家事法律服务之继承公证的优势为公证员拥有长期的从业经验,致力于结合实际生活和每个家庭不同的情况,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办理法定继承的形式作出灵活安排,为出行的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理继承公证的服务,做到“以人为本、利企便民”。

遗嘱公证,也称为“指定继承”公证,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被继承人申请,对被继承人生前根据自己的切实心愿指定一个或多个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设立的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效的遗嘱进行公证,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立刻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二〇二一年《民法典》颁布后,废除了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中的最高效力,但公证遗嘱仍具有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可比拟的优势。《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1]说明遗嘱公证作为证据仍具有非常高的证明能力,当然这离不开设立公证遗嘱的高标准、严要求。当事人在公证处订立遗嘱,需要遗嘱人本人在现场,任何人不可替代遗嘱人本人在公证处订立遗嘱。同时,公证员不仅要审核遗嘱人是否神智清晰、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还要审核遗嘱人订立该遗嘱是否真实自愿。如果拒绝公证遗嘱这一遗嘱形式,各式各样的自书、代书遗嘱会给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遗嘱认定提高难度,影响司法效率,因此,公证遗嘱仍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非常值得选择的一种方式,也是公证处一项特色的家事法律服务。

二、公证在家事领域的服务优势之财产协议公证

财产协议公证分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公证以及离婚财产协议公证。夫妻财产分配是一个家庭财产关系的关键部分,它既影响家庭权利义务的分配,也影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夫妻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各自的财产及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属做一个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原为夫妻的双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对婚前各自的财产及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属做一个约定。有关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约定实际是避开了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使得夫妻婚后取得财产不一定为夫妻双方共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处于婚姻不同阶段的男女双方来到公证处做财产协议公证,可以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对夫妻财产进行较为合理的分配,既符合树立优良家风的要求,又满足个性化私人化的财产分配需求。

三、公证在家事领域的服务优势之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为当事人向公证机构进行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证明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作出委托书等的行为的切实正当的活动。委托公证有诸多好处,不仅为经济生活提供便利,还作为有力证据为法院诉讼提供方便。

随着社会的发展,委托公证出现线上与线下两种形式。线上视频委托公证作为一种新形式,其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3]虽然委托公证的申请是委托人本人,但是对使用何种工具申请办理没有作特别要求。当今科技媒体不断进步,司法部门对零接触线上视频委托较为认可,因此线上委托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委托公证本就是公证处为当事人提供家事服务便利的主要途径之一,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公证委托近亲属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如今线上视频委托不断普及,当事人在外地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各种委托事宜,给当事人带来更舒适便捷的服务体验,巩固了公证在家事服务领域的优势。

四、公证在家事领域的服务优势之意定监护公证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书面订立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不能独立生活时,由该监护人保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的制度。其中,被监护人确立的监护人,可以是其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组织。监护人实施监护行为,应该最大化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滥用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意定监护虽然对没有子女的人提供更多的可能性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但被监护人出现不能自理的情形时,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体力和精力方面差距悬殊,被监护人只能依靠监护人的良知与道德保障自己处于弱势时的生活,这对于被监护人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外界对该意定监护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证是对意定监护实施情况的最好的监督方式之一,公证人员事前会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做一个鉴定,订立意定监护过程中保障该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对意定监护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2017年12月,司法部首次发布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公证机关办理老年意定监护公证的要点,规范了老年意定监护公证申请的主体、公证审查的内容、公证的具体程序以及意定监护协议的主要内容、公证员的保密义务等事项,规范了意定监护公证案件的办理。”[4]意定监护公证对公证员的从业素养有较高要求的同时对订立过程也严格把关,公证机构是意定监护家事法律服务的保护者,是被监护人订立监护协议时值得信赖的选择。

五、公证在家事领域的实现路径分析

(一)遗嘱公证的实现路径选择

遗嘱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优势,应当从公证人员的办证能力上体现,“需要从公证人员入手,加强职业素养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公证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技术方面的投入,让公证人员能够掌握遗嘱造价的辩伪技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遗嘱公证的风险”[5]

通过公证,公证人员不仅要注重对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前进行专业上的协助,还要尽可能帮助监督遗嘱生效后的遗嘱执行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应当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可以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合作,最大程度的满足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真实的意愿。

继承公证除遗嘱公证外,还包括法定继承公证。“继承是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处理分配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的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所有权人死亡后私人财产的移转问题。”[6]要处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最为重要的一步是确定有继承权的人,但在公证员执业过程中,法定继承工作量较大,核实前来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是否有继承权以及核实是否遗漏其他继承人的过程需要消耗较多时间和精力,公证员同时办理多个公证,系统化的时间去单独处理调查工作的时间少。为更好的发挥公证在法定继承中的优势,可在实践中单独设立一个核查部门,用于处理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遗漏继承人的情况,使得核查更细致更专业,增强公证在当事人心中的地位。

(二)财产协议公证的实现路径选择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对婚前财产及婚后取得的财产的权属问题做一个明确约定的公证,从而排除法律规定婚后夫妻财产为双方共有的弊端,更灵活的分配夫妻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实现对婚内相对为弱者的一方权利救济。实践中,夫妻在公证处约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人员会询问夫妻约定该协议的最初诉求,更容易使得设立协议原本目的的实现,公证人员提供法律上的专业帮助也使得夫妻财产协议更加合法有效。

(三)委托公证的实现路径选择

委托公证是较为常见又有很大需求的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的委托公证不再仅仅局限于线下委托,而是出现了线上委托这种新形式。公证处开发了“零接触”远程视频公证,即使人在外地,也能委托受托人办理相关事项,为身在异国他乡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如办理“零接触”卖房委托公证,公证人员提前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中介进行沟通, 最后与当事人确定好视频连线的时间进行视频问答,通过当事人电子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完毕卖房委托公证,为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

公证处既可以办理线上委托公证又可以办理线下委托公证,便民利民,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家事法律服务的方式之一,进一步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四)意定监护公证的实现路径选择

公证为意定监护保驾护航,要求公证人员对意定监护设立前、设立中、设立后的每一个过程都参与,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尤其是在被监护人失去自理能力的时候,更需要外部监督意定监护协议的实施情况。公证处可以设立家事服务小组,专门跟踪意定监护协议后续的落实效果,如果出现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情形,及时提供相应帮助,切实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注释: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3]《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4]蒋安杰,一个鲜活的案例胜似一沓子文件——司法部首次发布三个公证指导性案例,法制日报2017年12月25日。
[5]张颖,论遗嘱公证的风险及防范,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二十九期,第二百四十一页至二百四十二页。
[6]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二页。